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題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人持本票為債權證明文件,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獲准後,執以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倘該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所憑之本票債權經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但同判決亦肯認尚有其他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存在(尚未確定),執行法院得否依債務人之聲明異議,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聲明異議與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界線」及「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執行名義效力」的雙重理解。解題時應先區分執行法院之「形式審查權」,指出實體爭執不適用聲明異議;次應點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特性,說明縱使原憑證(本票)債權不存在,只要擔保範圍內尚有其他債權,該拍賣裁定之執行名義效力即未喪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1. 債務人對實體債權存否之爭執,得否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救濟?
  2.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所憑之特定債權不存在,但尚有其他擔保債權存在時,該執行名義是否失效?執行法院得否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最高限額抵押權執行救濟
💡 實體爭執應提異議之訴,抵押權尚有債權即得持續執行。
比較維度 聲明異議 (§12) VS 債務人異議之訴 (§14)
救濟對象 執行程序、方法違法 執行名義所示實體權利
審查權限 執行法院形式審查 審判機關實質審理
救濟性質 程序救濟(非訟) 實體救濟(訴訟)
💬實體爭議不得以聲明異議救濟,應透過訴訟程序確認實體法律關係。
🧠 記憶技巧:程序違法聲明異議,實體爭議異議之訴;最高限額有債權,拍賣裁定不失效。
⚠️ 常見陷阱:易誤認執行名義所憑之特定債權(如本票)不存在,該執行名義即失其附麗,進而錯誤主張可用聲明異議駁回執行。
債務人異議之訴 拍賣抵押物裁定之非訟性質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從屬性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強制執行法總論與各論
查看更多「[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