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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題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人持本票為債權證明文件,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獲准後,執以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倘該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所憑之本票債權經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但同判決亦肯認尚有其他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存在(尚未確定),執行法院得否依債務人之聲明異議,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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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聲明異議與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界線」及「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執行名義效力」的雙重理解。解題時應先區分執行法院之「形式審查權」,指出實體爭執不適用聲明異議;次應點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特性,說明縱使原憑證(本票)債權不存在,只要擔保範圍內尚有其他債權,該拍賣裁定之執行名義效力即未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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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債務人對實體債權存否之爭執,得否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救濟?
  2.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所憑之特定債權不存在,但尚有其他擔保債權存在時,該執行名義是否失效?執行法院得否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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