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三 題
三、債務人甲有 A、B 二筆土地,其中 A 地為債權人乙設定抵押權。嗣有他債權人聲請執行甲所有之 A、B 二筆土地,乙亦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就 A、B 二筆土地以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進行拍賣,已進行至特別減價拍賣程序,惟仍無人應買。此時拍賣程序中到場之乙,依強制執行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當場就 A 地依法聲明承受。請問:執行法院得否許其承受?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抓出關鍵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與「僅就A地聲明承受」。解題核心在於了解『合併拍賣』的程序法上目的與效力,縱然債權人對部分標的物有實體法上之抵押權,其依強制執行法第91條聲明承受時,仍須受拍賣公告條件(合併拍賣)之拘束,不得割裂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