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三 題

三、債務人甲有 A、B 二筆土地,其中 A 地為債權人乙設定抵押權。嗣有他債權人聲請執行甲所有之 A、B 二筆土地,乙亦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就 A、B 二筆土地以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進行拍賣,已進行至特別減價拍賣程序,惟仍無人應買。此時拍賣程序中到場之乙,依強制執行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當場就 A 地依法聲明承受。請問:執行法院得否許其承受?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抓出關鍵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與「僅就A地聲明承受」。解題核心在於了解『合併拍賣』的程序法上目的與效力,縱然債權人對部分標的物有實體法上之抵押權,其依強制執行法第91條聲明承受時,仍須受拍賣公告條件(合併拍賣)之拘束,不得割裂承受。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於數筆不動產經法院定為合併拍賣之程序中,債權人得否僅就其中部分不動產聲明承受?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