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四 題
四、甲新婚後購買臺中市之 A 屋,向乙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後經濟不景氣甲遭到裁員,銀行貸款無力清償長達 1 年以上,適逢乙銀行正在清理不良債權,乙銀行經催告無效果後,將銀行對甲之800 萬不良債權轉賣給了丙公司,並將抵押權之證明文件交給丙公司,丙公司乃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 A 屋並優先受償。理由何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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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交錯應用」。看到銀行轉賣債權與交付抵押權證明,應立刻聯想民法的「抵押權從屬性」及「法定移轉」概念;接著探討未辦理移轉登記的受讓人,是否具備實體法上的抵押權人資格,進而能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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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權讓與時抵押權是否隨同移轉生效?未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之債權受讓人,可否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並強制執行? 【解析】 壹、實體法上抵押權隨同債權移轉(法定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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