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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三 題

執行法院拍賣債務人甲之 A 房屋及基地,拍賣公告內載明 A 房屋及基地分別標價、合併拍賣,然應買人乙於投標書上僅記載 A 房屋之門牌號碼,未記載土地地號,但其出價超過土地及房屋之拍賣底價,則其投標是否有效?另債務人甲亦委託代理人丙前來應買。開標時,丙代理甲出價最高,乙次之。則甲或乙可否得標?(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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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檢驗乙的投標效力:掌握「合併拍賣」的要件,投標書漏載部分標的物(土地)將導致投標客體不明,縱使總價達標,實務上仍認定投標無效。2. 檢驗甲的投標效力:聯想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70條第6項「債務人不得應買」之規定,代理人代為投標效力及於本人,故甲亦不得標。3. 結論:兩者皆投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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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合併拍賣時投標書漏載部分拍賣標的物之效力,以及債務人本人是否具備拍賣應買人之資格。 【解析】 壹、乙之投標效力(投標客體記載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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