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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三 題

債務人甲有 A、B 二筆土地,其中 A 地為債權人乙設定抵押權。嗣有他債權人聲請執行甲所有之 A、B 二筆土地,乙亦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就 A、B 二筆土地以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進行拍賣,已進行至特別減價拍賣程序,惟仍無人應買。此時拍賣程序中到場之乙,依強制執行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當場就 A 地依法聲明承受。請問:執行法院得否許其承受?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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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與債權人「單獨就其中一筆承受」,應直覺思考『合併拍賣的目的』與『承受之性質』。債權人承受本質上同於買賣,須受原拍賣條件之拘束,若允許一部承受將破壞合併拍賣維持經濟效用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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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法院就數筆不動產定為合併拍賣者,於無人應買時,債權人得否僅就其中一筆不動產聲明承受?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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