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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三 題

三、債權人甲持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查封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珠寶一批,執行法院於拍賣前預定拍賣底價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拍賣結果,應買人出最高價者為丙所出 600 萬元,但甲願以 800 萬元承受該批珠寶。請詳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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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判斷標的物為「動產」,適用強制執行法動產拍賣程序。接著檢驗「底價與出價之關係」:定有底價1000萬,最高出價600萬未達底價,應連結至強執法第70條第2項「不為拍定」之規定。最後,針對不為拍定之情形,適用第71條探討「債權人承受」之效力,並論述債權人自願以高於應買最高價(800萬)承受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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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動產拍賣定有底價而應買人最高出價未達底價時之處理方式,以及債權人得否以高於應買人出價之金額承受拍賣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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