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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三 題

三、執行法院拍賣債務人甲之 A 房屋及基地,拍賣公告內載明 A 房屋及基地分別標價、合併拍賣,然應買人乙於投標書上僅記載 A 房屋之門牌號碼,未記載土地地號,但其出價超過土地及房屋之拍賣底價,則其投標是否有效?另債務人甲亦委託代理人丙前來應買。開標時,丙代理甲出價最高,乙次之。則甲或乙可否得標?(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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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區分兩大爭點:第一是「合併拍賣」下投標書記載不全的效力;第二是「債務人」得否作為自己被拍賣財產之應買人。解題時須運用意思表示解釋原則(探求應買人真意)認定乙的投標有效,再依強制執行拍賣之「私法買賣說」法理與實務見解,說明出賣人與買受人不得為同一人,債務人甲無應買資格,進而推導出由有效最高標乙得標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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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應買人於合併拍賣之投標書漏載部分標的物,其投標是否有效?債務人可否參與應買自己遭查封拍賣之財產? 【解析】 壹、乙之投標效力(投標書漏載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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