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請說明下列文書可否為執行名義及執行方法為何? (一)給付判決係命被告應將所有產業二分之一交付原告管理。(8 分) (二)共有物分割判決。(8 分) (三)判決主文命被告應在○○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9 分)
請說明下列文書可否為執行名義及執行方法為何? (一)給付判決係命被告應將所有產業二分之一交付原告管理。(8 分) (二)共有物分割判決。(8 分) (三)判決主文命被告應在○○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9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給付判決係命被告應將所有產業二分之一交付原告管理。(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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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執行名義明確性」原則。看到命交付「所有產業」或「概括財產」的判決,考生應立刻聯想到執行法院僅有「形式審查權」,無從認定債務人的總財產為何,若執行標的不特定,將導致無從執行,故該判決不具備執行力。
小題 (二)
共有物分割判決。(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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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判決本質為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時即生權利變動效力,原則上無執行力。但考量當事人實質占有之取得,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特別賦予其執行力,考生須依「原物分割」、「金錢補償」及「變價分割」三種情形分別說明其對應之執行方法。
小題 (三)
判決主文命被告應在○○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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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最新憲法法庭實務見解」與「執行行為之定性」。首先,依據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強制登報道歉已宣告違憲,故不得作為執行名義;其次,若探討過去實務或合憲替代手段(如刊登判決啟事)的執行方法,必須區辨其屬於「可代替行為」(強執§127)還是「命為意思表示」(強執§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