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題
何謂「對人之執行名義」、「對物之執行名義」?債權人若持「對物之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該物為強制執行,執行結果不足以清償債權人之全部債權時,債權人得否就其未獲清償之債權部分,聲請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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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執行名義之客體範圍」與「債權憑證之核發要件」。考生應先區分債務人負擔的是「無限責任(對人)」還是「有限責任(對物)」,並依據實務見解推導:既為對物之執行名義,其執行力僅限於該特定物,一旦拍賣完畢,執行名義效力即耗盡,無從對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故不得核發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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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對人之執行名義」與「對物之執行名義」之定義區分;持對物之執行名義執行不足清償時,得否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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