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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題

出租人甲與乙就 A 屋簽有租約,租期屆滿後乙拒不遷讓,甲訴請遷讓房屋獲勝訴確定判決,但在訴訟中乙有將房屋委任丙代為管理,試問甲持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現場之管領人丙向法院主張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丙,不得對丙強制執行遷讓房屋,請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如果執行法院接受丙之主張不予執行,甲應如何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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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執行名義主觀範圍的擴張」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之救濟」。考生應首先判斷第三人丙之身分是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為當事人占有請求標的物者」,接著論述執行法院的形式審查權限,最後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點出債權人對法院消極不執行之程序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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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訴訟繫屬中受委任管理房屋之第三人是否為執行力所及?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其抗辯?若法院不為執行,債權人應如何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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