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三 題
甲基於買賣關係對乙起訴,請求移轉 A 地所有權,經法院判決命乙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並告確定。在甲持該判決申請該管土地登記機關辦理 A 地所有權登記後,尚未完成登記前,乙之金錢債權人丙聲請執行法院對 A 地實施查封。問:甲於完成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得否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該查封程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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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命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與「尚未完成登記前遭查封」,應立即聯想強制執行法第130條(意思表示擬制)與民法第758條、第759條之區別。破題關鍵在於點出該判決為「給付判決」而非形成判決,在未辦妥登記前,買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權;且查封後才辦妥之登記,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對查封債權人不生效力,故無法依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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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命債務人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判決確定後,於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遭債務人之債權人查封,權利人於查封後始辦妥登記,得否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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