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四 題
勞工甲因認雇主乙違法解僱,訴請確認甲、乙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聲請在本案判決確定前乙應繼續僱用甲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裁定准許甲之聲請,甲持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定暫時狀態處分」與「繼續僱用」,應立刻聯想到強制執行法中關於「行為及不行為之執行」的章節。解題核心在於定性「僱用勞工」屬於無法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不可代替行為」,進而推導出執行法院必須適用強執法第128條的「間接強制」(怠金、管收)手段來迫使雇主履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法院裁定命雇主「繼續僱用」勞工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於強制執行法上之義務性質為何?執行法院應如何具體實施執行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