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監獄官] 刑事政策
第 一 題
為了有效遏止電信詐欺,我國立法者於 2018 年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2 條,將詐騙集團犯罪納入規範。司法實務上,提款車手往往居於經濟弱勢,但因為負責提領詐騙款項,而被認定成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後段之罪。試問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抗詐騙集團犯罪(尤其是針對取款車手的部分)在刑事政策上會有何問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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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考生應首先反思「嚴刑峻罰」的刑事政策迷思,從法理(罪責相當原則、比例原則)與實證(車手的底層替代性、抓小放大的現象)兩個維度切入。作答時,務必提及將底層弱勢車手貼上「組織犯罪」標籤所造成的社會復歸障礙,並可引用司法院釋字第812號(強制工作違憲)的歷史脈絡來增強論證深度,最後提出從「剝奪不法所得」與「金融防制」著手的替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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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近年我國為回應社會對電信詐欺的惡感,於2018年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將詐騙集團納入規範。然而,此種以「重刑化」為導向的刑事政策,在實務上卻導致多處於經濟弱勢、層級邊緣的「提款車手」被以參與犯罪組織罪重懲,引發罪刑不相當與打擊錯估之政策爭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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