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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行政執行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偵查後,檢察官針對甲的竊盜案件提起公訴。法院在審查該起訴後,認為檢察官所指出的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於是裁定命檢察官補正。檢察官補正後,法院仍認,依起訴卷證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於是裁定駁回起訴。檢察官認法院駁回裁定違法。請問,檢察官對於法院的裁定,得否聲明不服?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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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起訴審查制度」中駁回起訴裁定之救濟途徑。考生應先定性該駁回裁定的法律性質(屬終結訴訟程序之裁定),接著連結《刑事訴訟法》第404條關於抗告之規定,透過反面解釋與實務見解推導出檢察官得提起抗告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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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3項所為之駁回起訴裁定,檢察官得否對其聲明不服(提起抗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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