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觀護人] 諮商與輔導
第 三 題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2 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略)」。請論述諮商輔導人員依前述法規對高中以下學生行為人從事心理諮商輔導時,所涉及的倫理與法律議題及因應。(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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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非自願個案(強制諮商)」與「未成年個案」雙重身分交疊下的困境。解題需從三大維度切入:(1) 倫理議題:聚焦於知後同意(未成年與家長)、保密例外、多重忠誠與角色衝突;(2) 法律議題:兒少權法通報義務、性平法規定的回報機制與紀錄調閱;(3) 因應策略:系統系統合作界線劃分、動機式晤談技術轉化非自願性,以及尋求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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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對高中以下性平事件行為人進行心理輔導,個案本質上屬於「未成年」且「非自願」之案主。諮商輔導人員在此情境下,常面臨「助人者」與「社會控制者(處置執行者)」的雙重角色衝突,須在個案權益、學校懲處要求與法規限制中取得平衡。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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