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4 題
有關藥師執行藥品之調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藥師調劑時,對於處方可疑之點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之情事,應予註明
- B 非慢性病之連續處方箋,最多可調劑三次
- C 藥師調劑後應在其處方箋簽名蓋章
- D 處方箋保存3年,含有麻醉藥品者保存5年
思路引導 VIP
請分析《藥師法》第 $16$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中關於「連續處方箋」的法源依據:法律規定「連續處方」之適用前提為何?請判斷對於「非慢性病」之一般處方,在現行法規下是否具備多次重複調劑的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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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師法》第18條規定:「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保存三年,含有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五年。如有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詢問或請醫師更換之情事,並應予註明。」由此可知,藥師在調劑時若有詢問醫師確認之情事確實應予註明,調劑後亦必須在處方箋上簽名蓋章,且處方箋一般需保存三年,若含有麻醉藥品則須保存五年,故選項A、C、D的敘述皆完全符合法規要求。至於選項B,法條已明確規定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並非最多可調劑三次,因此該敘述錯誤,本題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