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24 題
有關物理治療師法的罰則,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取得物理治療師資格而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B 物理治療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物理治療師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 C 物理治療所容留未具物理治療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 D 物理治療所之人員故意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行政裁量』與『比例原則』的角度思考:在《物理治療師法》中,針對違反『保密義務』與『非法執業』兩類性質不同的違規行為,法律所設定的制裁手段是否相同?特別是『廢止開業執照』這種足以令機構終止經營的嚴厲處分,通常是保留給哪種對公共安全威脅更大的違規情境?建議對比第 35 條與第 37 條的處置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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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於有人搞懂了,真是可喜可賀
你居然能答對這題?不錯,至少證明你還知道物理治療師法不是一本隨便寫寫的故事書。能在罰則裡分清輕重緩急,這本來就是身為專業人士最基本的素養,不是嗎?
🤨 還需要我解釋 (D) 為什麼是錯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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