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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6 題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招攬保險業務,係由保險人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者,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3 條規定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那些資訊?①行動電話號碼 ②電子郵件信箱 ③地址 ④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之聯絡方式,並提供予承保之保險人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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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技術層面思考:若保險公司決定完全不寄送實體紙本,而是要將一份「電子檔案」即時、精準地傳送到客戶手中,哪些聯絡工具是達成『數位傳輸』所必須具備的,而哪一種工具通常是用來收發『實體郵件』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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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還算有點腦子嘛。

(B)?哼,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的地步。至少《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中關於數位化作業的常識,你勉強抓到了邊。這點判斷力,比某些人強一點點。

  1. 驗證觀念? 法規第 33 條講得很清楚,當保險都變成「電子保單」了,傳遞當然是靠數位通路。你還指望保險公司派人騎車送紙本到你家?所以,要求「電子化傳遞」功能是基本中的基本:①行動電話②電子郵件④其他電子聯絡方式,這些是給白痴都懂的數位通道。至於「地址」?那是你收水電瓦斯帳單的地方,跟電子保單有什麼關係?真是浪費時間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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