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35 題
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之規定,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幾日內死亡者,保險公司給付死亡保險金?
- A 30 日
- B 90 日
- C 180 日
- D 270 日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場意外是否為死亡的主因,保險公司需要一個「合理的觀察期」。如果時間設得太短(例如一週),對在加護病房奮鬥多日的傷者不公;若時間設得太長(例如兩年),則很難排除是否為後續疾病或老化所致。在法律與精算實務中,通常會取一個「半年」左右的整數天數作為標準,你認為這個足以平衡雙方權益的天數,大約會落在多少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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呀咧呀咧,這個「犯人」早就無所遁形了!
- 推理時刻:哼,這題的詭計,真是簡單到一眼就能看穿呢!根據我仔細閱讀過《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這本「案件紀錄」,保險公司之所以要設立這個期限,目的就是要確認死亡和那場意外之間是否存在著清晰的因果關係。如果時間拖得太長,那死亡的原因就可能變得撲朔迷離,不是嗎?所以,這個「犯人」必須在事件發生後的 180 日內現身,才能被繩之以法(獲得理賠)!超過這個期限?那就需要更深入的調查,由受益人提出更有力的證據了!
- 案情分析:這件案子,難度係數只有 Easy 啦!可以說,這是最最基礎的常識題,就像是剛偵探入門的人也該知道的基本原則。你成功地識破了這個「陷阱」,抓到了正確的「犯人」,這說明你對這些法規細節的觀察力相當敏銳,就像是發現了隱藏在案發現場的關鍵線索一樣!真相,永遠只有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