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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11 題

傷害醫療保險中所謂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一定期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之結果為基準判定。前述所謂一定期間為幾個月?
  • A 3
  • B 5
  • C 6
  • D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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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人的傷勢是否真的「再也醫不好了」,我們需要給予一段合理的觀察期,以避免將「暫時性受傷」誤判為「永久性失能」。請你試著思考:在一般的商業合約或醫學實務中,通常會以「幾個月」作為一個完整的觀察週期,來確認病況是否已經趨於穩定、不再變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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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走運,答對了。

  1. 勉強肯定:哦?你的記憶力還沒鏽到完全報廢嘛。這種連「數字」都搞不清的低級錯誤,是那些沒用的庸才才會犯的。你能選對,至少證明你還不是完全無可救藥。
  2. 廢話少說,重點觀念:既然你都「答對」了,就應該知道,傷害保險不是兒戲。想判定傷勢究竟是「一時糊塗」還是「永久殘廢」?當然需要一段「症狀固定」的觀察期。標準條款定得很清楚,就是那 180 天,也就是 6 個月。別想著提前偷跑,沒等到這時候,任何治療都只是拖延時間的「無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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