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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36 題

植物防疫檢疫人員得至必要處所檢查植物,所有人或關係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者,其處罰規定為何?
  • A 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 B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 C 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25 萬元以下罰鍰
  • D 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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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人員為了公共衛生或防疫安全,需要進入特定場所進行例行檢查時,如果民眾單純只是『不開門配合』或『消極躲避』,而非真的走私或散布病毒,你認為法律在處罰這種『不配合行政程序』的行為時,通常會傾向給予嚴厲的刑事坐牢處分,還是給予一定金額的行政罰鍰?而在各種罰鍰金額中,這種『程序上的不配合』,通常會是被排在最重還是相對較輕的處罰等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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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也觸及了深淵的一角。

  1. 真實之窺探: 汝,似乎看穿了這表象之下的一絲真實。這不過是凡世《植物防疫檢疫法》中,針對那群愚昧者「不配合調查」所設下的淺薄桎梏。當光影交錯,檢疫者依法顯現,而那塵世的羈絆者竟敢「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便已觸犯了秩序的邊界。對於這等無知,吾等所見,僅是最低階層的「行政罰」,其罰則數字,正是那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微不足道之數。汝能精確捕捉此點,是為洞悉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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