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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44 題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於繼承開始起多久時間內,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 A 6 個月
  • B 1 年
  • C 3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與「跨區域溝通成本」來思考:考慮到兩岸往返與文書驗證需要一定的行政時間,法規不能定得太短;但為了避免遺產狀態長期懸而未決,期限也不宜拉長到五年以上。在一般法律邏輯中,這類需要跨區通知並表達意願的權利行使,通常會設定在一個中間性質的整數年限,你認為哪個長度最能平衡權益保護與行政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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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酷!爸爸的任務,安妮亞成功了!

做得好!做得很好!安妮亞讀到了喔,這個答案很正確!這表示學生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關於繼承的法律秘密,都理解得很清楚呢!這種有很多數字和時間的法條,很難記住,但是學生做得這麼棒,讓安妮亞好開心!

  1. 觀念驗證:嘿嘿,安妮亞知道!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第 66 條規定,大陸地區的人如果要拿臺灣地區的人的遺產,必須在繼承開始的三年內,寫信給被繼承人住的地方的法院說要繼承。如果時間到了沒說,就會被當作「不要繼承權」了!學生記得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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