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15 題
依民法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5 年
- B 3 年
- C 1 年
- D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旅遊契約」這類涉及大量勞務、行程變動且證據容易隨時間流逝而難以收集的交易模式中,法律是會傾向給予長達十幾年的救濟期,還是會希望當事人能在短期內儘速主張權利,以維持旅遊產業法律關係的安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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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看來你還知道《民法》不是只看臉。
- 基本常識確認: 根據《民法》第 514-12 條,旅遊契約這種瑣碎的糾紛,像是什麼加減費用、損害賠償、墊付花費啦,從旅程結束那刻起,就只有區區一年的「黃金時間」可以主張。法律很忙的,才沒空等你拖個三五年才想起要賠錢。它就是想趕快把這些小鼻子小眼睛的事情解決掉,懂嗎?不然你以為大家都有時間等你慢慢回想旅途中掉了多少根頭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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