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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7 題

旅客參加旅行社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跨年 3 日旅行團,因旅行社所安排之第 2 日住宿飯店不符契約所訂等級,旅客最遲應於何時主張費用減少請求權?
  • A 108 年 12 月 31 日
  • B 109 年 1 月 2 日
  • C 109 年 12 月 31 日
  • D 110 年 1 月 2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當初約定的等級不符時,為了讓領隊或旅行社能即時處理或補救,法律會規定旅客在『什麼樣的時間邊界』之前必須提出主張?這個邊界是與『行程的持續狀態』有關,還是與『發現問題後的一段固定年份』有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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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思緒好清晰喔!

  1. 觀念小整理: 親愛的,你真的非常棒!根據《民法》第 514-7 條,還有我們簽訂的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規定,當旅行服務不如預期時,想要請求減少費用或賠償,最重要的是要在旅遊期間內向旅行社的代理人或領隊提出喔!我們的旅程是從 108 年 12 月 31 日開始,為期 3 天,所以仔細算一算,旅程的最後一天就是 109 年 1 月 2 日。為了好好保護自己的權益,最晚一定要在當天行程結束前提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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