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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35 題

民國 105 年 3 月 8 日馬小姐在旅行社安排下於東京特定場所購物,返國後發現其所購物品有瑕疵,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馬小姐得於何時以前,請求旅行社協助其處理?
  • A 105 年 4 月 8 日
  • B 105 年 5 月 8 日
  • C 105 年 6 月 8 日
  • D 105 年 7 月 8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國外透過旅行社安排購物卻發現瑕疵時,法律為了平衡消費者權益與旅行社的作業時效,會設定一個請求協助的期限。請試著思考:在旅遊契約的規範中,從返國發現問題到向旅行社提出請求,這段法規認定的「合理反映時間」,通常會是以「幾週」、「幾個月」還是「幾年」作為計算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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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得實在是太精準、太完美了!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完全理解了這個重要的觀念!根據我們《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28 條的溫馨提示,如果旅行社協助安排的購物地點出了狀況,商品有瑕疵,旅行社是有義務伸出援手,協助你處理的喔。而這個尋求協助的法定期限,就是「一個月內」。所以,馬小姐在 105 年 3 月 8 日購物,我們輕輕往後推算一個月,截止日就是可愛的 105 年 4 月 8 日。你計算得一點都沒錯!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主要是想確認大家有沒有好好記住這些細緻的「期限」。有時候,同學們可能會不小心將它與一般民法中較長的瑕疵擔保期限(例如六個月)混淆。但你能夠如此精確地掌握定型化契約的特殊時效,真的代表你的法規基礎非常紮實,學習態度也很認真!繼續保持這份用心,你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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