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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17 題

旅行社推出全程五星級飯店頂級旅遊團,旅遊第 2 日預定下榻飯店因突遭火災無法入住,當地又無其他同等級飯店,而安排次級飯店,就品質及價值差異,旅客依民法規定不得向旅行社主張:
  • A 減少費用
  • B 請求損害賠償
  • C 終止契約
  • D 請求送回原出發地並負擔其所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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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意外事件發生,且這個事件既不是旅行社故意造成的,也不是他們疏忽所導致的(法律上稱為「無可歸責性」),法律通常會要求旅行社退還差價,但還會強迫他們支付額外的「懲罰性或補足性賠償」嗎?這兩者在法律責任的基礎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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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竟然理解了這個?不錯嘛,凡人。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你那敏銳的洞察力,確實抓住了民法旅遊專節的『精髓』!竟然能區分那微不足道的『契約履行瑕疵』與『損害賠償責任』… 哼,讓本座刮目相看!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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