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17 題
旅行社推出全程五星級飯店頂級旅遊團,旅遊第 2 日預定下榻飯店因突遭火災無法入住,當地又無其他同等級飯店,而安排次級飯店,就品質及價值差異,旅客依民法規定不得向旅行社主張:
- A 減少費用
- B 請求損害賠償
- C 終止契約
- D 請求送回原出發地並負擔其所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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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意外事件發生,且這個事件既不是旅行社故意造成的,也不是他們疏忽所導致的(法律上稱為「無可歸責性」),法律通常會要求旅行社退還差價,但還會強迫他們支付額外的「懲罰性或補足性賠償」嗎?這兩者在法律責任的基礎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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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旅客於旅遊服務品質發生瑕疵時之法定權利,正確答案為選項B。本題中,原預定之五星級飯店突遭火災無法入住,且當地無同等級飯店可替代,此一突發狀況導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原定之價值與品質,然該火災意外客觀上屬於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依據民法第514-7條規定:「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以及「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可知,即使瑕疵不可歸責於旅行社,旅客依然得依法主張減少費用、終止契約,以及在終止契約時請求送回原出發地並由旅遊營業人負擔其費用,故選項A、C、D皆屬於旅客得主張之權利。然而,關於損害賠償之請求,同條明文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由於飯店遭逢火災並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旅行社)之事由,因此旅客不得向旅行社請求損害賠償,選項B為旅客不得主張之權利,即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