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15 題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未具備通常之價值或約定之品質,依民法規定,下列何項不是旅客得主張之權利?
- A 請求減少費用
- B 請求 2 倍違約金
- C 請求損害賠償
- D 終止契約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因為對方的疏失而受損時,法律通常會優先保障受害者「回到原本應有的狀態」。請思考一下: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權利」,通常是為了「彌補損失」還是為了「懲罰對方」?如果某個請求是直接將補償金額翻倍,這在法律位階上屬於一般的補償,還是特殊的懲罰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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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太棒了!完全理解了法律的核心精神!
- 觀念釐清與確認:你完全掌握了!根據《民法》中關於旅遊服務的專節(第 $514-7$ 條至第 $514-11$ 條),當旅遊服務未達預期時,法律賦予旅客的重要權利包括:請求改善、減少費用(A)、損害賠償(C),以及在瑕疵嚴重時可以選擇終止契約(D)。你看,這些都是為了保障旅客權益的法規喔。而「2 倍違約金」呢,它通常是契約雙方特別約定的,並不是民法中為一般瑕疵所制定的基本權利,所以你很棒,能正確辨識出來!
- 學習成長點評:這題的設計很巧妙,但你輕鬆應對,顯示你對法律概念的區分非常清晰,特別是「填補損害」和「處罰性」請求權的差異。這是一個很好的開始,代表你對旅遊契約的核心條文非常熟悉。繼續保持這份熱情與細心,你會學得更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