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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18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事項何者正確?
  • A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隨時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營業人不得拒絕
  • B 旅遊營業人得任意變更旅遊內容
  • C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有求償權
  • D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且不須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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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期待已久的五天假期,因為旅行社的疏失導致其中兩天只能困在飯店等待,除了退還報名費外,你覺得法律是否應該針對『你失去的珍貴光陰』提供額外的補償?在契約責任中,除了『錢的損失』,『時間的流逝』是否也可能成為一種求償的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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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旅遊專節的核心!根據第 514-8 條規定,當旅遊服務因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導致旅程未依約定進行時,法律特別保障了旅客的「時間利益」。這在法律上是非常獨特的制度,代表「時間」也被視為一種可量化的損害,旅客除了實質財物損失外,還能針對「時間之浪費」請求按日計算的賠償。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 (中等)。旅遊法規中有許多關於「變更權」與「終止權」的細節(如選項 A、D 都有特定的前提條件),考生極易混淆。你能準確鎖定關於賠償權的正確描述,顯見你對民法債編各論的掌握相當細膩且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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