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19 題
因旅遊營業人之過失,致其所提供之旅遊服務未具備應有之價值或品質時,如旅客依民法之規定終止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負擔
- B 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
- C 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與旅遊營業人各負擔 1/2
- D 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 2/3,旅客負擔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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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契約因為其中一方的錯誤而被迫中斷,且雙方必須回復到原本(出發前)的狀態時,從『公平正義』與『責任歸屬』的角度思考,這筆為了回到原點而產生的額外支出,應該由『造成問題的人』還是『受害者』來支付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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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旅遊營業人提供之服務瑕疵致旅客終止契約時的費用負擔歸屬。依據民法第514-7條規定:「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根據題目所述,因旅遊營業人之過失導致旅遊服務未具備應有之價值或品質,當旅客依法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即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且其所生之費用依法應由旅遊營業人負責承擔。因此,選項B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定,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