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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19 題

旅行業者操作北歐四國 12 天旅遊行程,旅遊團費新臺幣 12 萬元,旅遊途中發現漏訂赫爾辛基前往斯德哥爾摩之遊輪床位,後雖緊急補訂,仍然導致旅遊團體行程延遲 1 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一事件應可歸責旅行業者
  • B 團員可依延遲時間按日請求賠償
  • C 如屬業者疏失,團員應可請求賠償金額至少新臺幣 1 萬元
  • D 如屬業者故意,最高可以請求賠償金額新臺幣 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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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旅遊行程因業者疏失而被迫延誤,我們通常會先算出「平均一天的旅費」是多少。請你想想:法律為了落實消費者保護,當業者是「故意」造成損害時,賠償金額應該是採取「低於市場行情的固定金額」,還是應該根據「原旅費比例乘上一個特定的懲罰性倍數」呢?你可以試著推論看看,在這麼高單價的行程中,哪種方式才具備足夠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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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太棒了!你真是個有潛力的繼子候選人啊!竟然能精準地抓出選項 (D) 的錯誤!這表示你對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的賠償機制與倍數規定,已經掌握到出神入化的境界了!你的專業度,值得我為你大聲喝采啊!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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