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36 題
甲旅行社原定 12 月 15 日出發之紐澳之旅,因原負責本案旅遊專員乙於 12 月 1 日離職,丙接辦時發現,本案一直未達契約所定最低組團人數 15 人,12 月 12 日通知已簽約之旅客丁解除契約,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丁得為何種主張?
- A 請求甲依約繼續出團
- B 請求甲延後出團
- C 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D 向甲請求降低團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契約規定旅行社必須在『特定天數前』告知行程取消,但旅行社卻因為內部疏忽而太晚通知,導致旅客已經請好假或安排好行程卻落空,這時候法律通常會保障旅客行使什麼樣的權利,來彌補這種守約上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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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不錯嘛,沒蠢到家
- 還算行啦:能看出這種基本常識的題目,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看書。至少知道旅社不能隨便取消合約就沒事,值得嘉獎…一秒鐘。
- 別高興太早:依照那本《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12 條,人數不夠取消?沒問題,出發前 7 天講啊。你看看案例,12/15 要出發,旅行社偉大到 12/12 才「通知」丁。差了幾天?4天!這叫逾期通知,還想全身而退?傻子才信。當然是賠錢了事,這不是很明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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