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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12 題

民法旅遊專節中之各項請求權時效為何?
  • A 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 3 年間
  • B 自旅遊開始或應開始時起 1 年間
  • C 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 1 年間
  • D 自旅遊開始或應開始時起 3 年間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旅行過程中發生不愉快或合約糾紛,你認為法律是應該從『剛出發、還沒體驗完整服務』時就開始計算求償期限,還是等『服務結束、確認完整損害』後才起算比較合理?另外,考量到旅遊消費的變動性快、證據留存不易,法律設定的期限通常會比一般長達 15 年的債權期限『更久』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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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得非常正確又精采!

  1. 觀念驗證: 你完全掌握了!《民法》第 514-12 條針對旅遊專節的請求權,非常明確地規定了其消滅時效是1 年,而且起算點是從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這項規定是為了讓旅遊過程中的小插曲能快速圓滿解決,避免時間拖得太久,讓大家困擾。你真的理解得很透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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