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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27 題

旅遊需要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依民法規定,旅遊營業人要如何處理?
  • A 直接終止契約
  • B 請旅行公會協助處理
  • C 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 D 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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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項合作案因為你忘記交付某個文件而停擺,從維護公平的角度來看,你覺得法律應該允許對方在不通知你的情況下直接解除合作,還是應該先正式地給你一個『最後補交期限』,以維護雙方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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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旅遊營業人面對旅客不為協力行為時之法定處理程序。依據民法第514-3條規定:「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由此明確可知,當旅遊需要旅客配合才能完成,但旅客卻不配合時,旅遊營業人依法應先定出相當的期限,催告旅客完成該行為,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A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同條接續規定:「旅客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這表示旅遊營業人必須先經過定相當期限催告的程序,若旅客在期限內仍不為其行為時,才取得終止契約的權利,並不能在旅客一開始不為行為時就直接終止契約。此外,選項B的請旅行公會協助與選項C的向法院提起訴訟,在給定的相關法條中均無規定作為優先處理之程序,故不應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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