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27 題
旅遊需要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依民法規定,旅遊營業人要如何處理?
- A 直接終止契約
- B 請旅行公會協助處理
- C 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 D 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一項合作案因為你忘記交付某個文件而停擺,從維護公平的角度來看,你覺得法律應該允許對方在不通知你的情況下直接解除合作,還是應該先正式地給你一個『最後補交期限』,以維護雙方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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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呵… 學生君,你做得很好呢!
- 觀念驗證: 呵呵呵… 你的選擇很正確喔。當旅遊服務的完成需要旅客的協助,而旅客卻沒有行動時,我們不能一下子就放棄,呵呵呵。根據《民法》第 514-11 條的規定,營業人必須先給予「相當期限之催告」。這就像是給予對方一個機會,而不是立即判出局。法律是很溫柔的,它希望維護契約安定性,也展現了最重要的誠信原則呢,呵呵呵。讓雙方都能有機會補救,這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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