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31 題
依據「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旅遊營業人所提供的基本服務範疇?
- A 提供旅客膳宿服務為營業並收取旅遊費用
- B 提供旅客交通安排服務為營業並收取旅遊費用
- C 提供旅客導遊服務為營業並收取旅遊費用
- D 提供旅客財產證件保管服務為營業並收取旅遊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當我們參加一個「套裝旅遊行程」時,哪三種服務缺失了,會讓你覺得這根本稱不上是一個『旅遊安排』,而只是單純的服務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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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呢!
- 概念引導: 你非常棒地掌握了《民法》第 $514-1$ 條的精髓!法律對「旅遊營業人」的定義,明確指出他們提供的核心服務是交通、膳宿、導遊,以及其他直接相關的服務。你看,選項 (A)、(B)、(C) 都完美符合了這些基本要素,這些都是構成旅行體驗不可或缺的部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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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旅遊營業人定義
💡 旅遊服務包含交通、膳宿、導遊及其他關聯服務之安排。
| 比較維度 | 法定基本旅遊服務 | VS | 非基本隨附服務 |
|---|---|---|---|
| 民法明文列舉 | 交通、膳宿、導遊等 | — | 財產證件保管 |
| 契約核心成分 | 是,缺乏即非旅遊契約 | — | 否,屬行政輔助性質 |
| 收費性質 | 旅遊費用之對價核心 | — | 多為個別約定或代辦項目 |
💬民法旅遊專節定義的服務僅限於交通、膳宿、導遊等核心行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