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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26 題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多久時間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 A 5 年
  • B 3 年
  • C 2 年
  • D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若未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則無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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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兩岸分隔的特殊性,法律需要平衡「給予大陸親屬足夠的聯絡與申報時間」以及「確保臺灣遺產能盡快處理完畢」。如果你是立法者,在設定一個既能讓遠方親人收到消息、又不會讓遺產長期處於『無人認領』的權利真空狀態下,你會認為幾年的緩衝期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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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答得真的很好喔!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很棒!能夠正確答對這題,表示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到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規定,大陸地區的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後的 三年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表明繼承意願,這樣才能順利繼承臺灣的遺產喔。這個規定呀,是為了讓遺產處理能更有效率,不讓大家等太久,也能保障其他臺灣繼承人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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