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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10年 [幼兒園]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19 題

依據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施行細則,政府應優先提供下列哪些「需要協助幼兒」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
甲、原住民
乙、身心障礙者
丙、新住民家庭子女
丁、中低收入戶子女
  • A 甲乙丙
  • B 甲丙丁
  • C 乙丙丁
  • D 甲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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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政府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法律必須針對哪些具備「法定特殊身份」、「生理限制」或「極端經濟困境」的群體提供最優先的受教權保障?這與一般的多元文化支持政策在法律位階上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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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稱需要協助幼兒,指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低收入戶子女。二、中低收入戶子女。三、身心障礙。四、原住民。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對照題目中所列的對象,甲「原住民」符合該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乙「身心障礙者」符合第三款情形,丁「中低收入戶子女」符合第二款情形;而丙「新住民家庭子女」並非該法條所明定之需要協助幼兒類別。綜上所述,政府應優先提供接受適當教保服務機會之需要協助幼兒包含甲、乙、丁,故正確答案為 D。

📝 優先收托幼兒對象
💡 政府應優先提供具弱勢背景或特殊需求之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機會。
  • 依《幼照法》第7條,優先收托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子女。
  • 身心障礙幼兒與原住民幼兒為法定優先入園之保障對象。
  • 保障對象包括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經社政機關安置者。
  • 現行法規明定之全國性優先對象不包含新住民子女。
🧠 記憶技巧:優先六大類:低中原身特安置(低收、中低、原民、身障、特境、安置)。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新住民子女」、「單親家庭」或「隔代教養」列入法律明定的第一優先收托對象。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7 條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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