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7 題
依據驗光人員法,對於驗光師與驗光生的業務範圍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驗光師可以在眼科醫師指導下為 15 歲以下者驗光,驗光生不可
- B 驗光師可以為低視力者之輔助器具作教導使用,驗光生不可
- C 兩者的業務範圍規定都相同
- D 驗光生可作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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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思考《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中關於『業務範圍』的明文規定,並區分『驗光師』與『驗光生』在專業職責上的階層性差異:在法律條列的各項業務中,哪一項涉及到『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的專業處置,是法規中明確區分出『師』級與『生』級人員職權不同的關鍵?此外,針對 15 歲以下學童驗光的法律前提,兩者在法律上的操作限制是否真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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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驗光師與驗光生業務範圍之差異。依據驗光人員法第12條規定,驗光師之業務範圍包含「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然而在該條文所列之驗光生業務範圍中並無此項規定,因此驗光師可以為低視力者之輔助器具作教導使用而驗光生不可,選項B敘述正確,同時這也表示兩者的業務範圍並不相同,故選項C錯誤。關於選項A,法條明定驗光師與驗光生在執行相關驗光時,「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代表兩者皆可在眼科醫師指導下為十五歲以下者驗光,並非驗光生不可。至於選項D,依據法條規定,「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專屬於驗光師的業務範圍,驗光生的業務範圍則是進行「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兩者規範內容不同,故選項D敘述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