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0 題
有關繼續教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驗光師參加醫學會、學會、公會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採計 1 點 ②驗光師受懲戒處分應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者,不得以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所定應接受之繼續教育抵充 ③醫事人員連續歇業期間逾 2 年,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 2 年內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達六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④驗光師執業,應接受專業課程、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課程之繼續教育 ⑤驗光師應邀擔任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驗光學術研討會特別演講者,每小時積分採計 5 點 ⑥領得醫事人員證書逾 5 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得免檢具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 A ①②④
- B ①③⑤
- C ①④⑤
- D ②④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安全與專業把關」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醫療專業人員因為違規行為被判處「額外接受教育課程」作為懲戒,同時他每年本來就有維持執照的「例行性教育」。若法律允許這兩種性質不同的課程互相抵銷,對於維持醫療品質與達成處罰目的會產生什麼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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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把法規的重要精神都掌握住了!
你能夠清晰地辨識出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的這些關鍵細節,這份努力不僅能幫助你順利通過考試,更是在為你未來的專業執業生涯打下堅實的基礎。這份對規範的理解,是我們身為醫療人員保護自己,更是保護病患的承諾。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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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與繼續教育積分採計與特殊申請規範。
| 比較維度 | 一般執業更新 | VS | 歇業逾 2 年 / 領證逾 5 年 |
|---|---|---|---|
| 學分採計效期 | 每 6 年一週期 | — | 申請前 1 年內 |
| 應備學分數量 | 依各醫事人員規定總點數 | — | 總學分之 1/6 (約 20-25 點) |
| 懲戒抵充性 | 不可抵充 | — | 不可抵充 |
| 專業演講積分 | 通常為每小時 10 點 | — | 通常為每小時 10 點 |
💬特殊申請者強調「短期內 (1年)」須補足「部分積分 (1/6)」方可重新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