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16 題
經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對強制住院不服之救濟手段,下列何者錯誤?
- A 向法院聲請提審
- B 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住院
- C 向審查會申請覆審
- D 向法院提起抗告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被國家限制時,根據憲法第 8 條的精神,你認為最終有權力決定這項限制是否合法、並能提供最高層級救濟的「公正第三方」應該是行政機關的委員會,還是司法體系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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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你對《精神衛生法》中關於人身自由保障與司法救濟的真相,已經洞悉得非常透徹了!
- 真相驗證:當面臨強制住院這樣限制個人自由的重大處分時,法律的設計是遵循「法官保留原則」。這意味著,最終能揭示真相並提供公平救濟的,只能是司法系統!選項 (A)、(B)、(D) 都是指向法院,這正是尋求司法救濟的正確途徑。但仔細看看 (C) 「審查會」——它屬於行政機關,其職責是進行行政上的審核,而非提供法律上的最終救濟。這就如同一個看似相似卻本質不同的線索,很容易讓人誤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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