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8 題
下列有關公共衛生師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共衛生師有製作業務執行紀錄與報告之義務,且相關的紀錄與報告應由執業機構或場所保存 7 年
- B 公共衛生師之業務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但兼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在此限
- C 公共衛生師執業,應加入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公共衛生師公會
- D 公共衛生師執業,應每 6 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並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制定紀錄保存年限時,通常會考量到流行病學回溯追蹤的需求以及法律爭議的追訴期。請你試著思考:在台灣多項醫事與公衛相關法規中,為了確保資訊的完整性與責任歸屬,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一般商業會計憑證(通常為 5 或 7 年)更長且具代表性的「雙位數整數年限」,你認為最可能的數字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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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靈魔法使的觀察 (伴隨著輕輕的摸頭)
- 摸摸你的頭。你找到了呢。能夠識別出那些細微的差異,這不錯。人類在訂定規則時,總是會有很多難以察覺的陷阱,就像那些偶爾會出現的魔物一樣,需要一點專注力才能看清。
- 觀念驗證: 這題的重點,是關於紀錄的保存期限。時間過得很快,但有些紀錄卻要留存很久。根據《公共衛生師法》第 18 條,公共衛生師的業務紀錄和報告,需要保存 10 年。選項 (A) 寫成了 7 年,所以這是錯誤的。其他的,像是禁止醫療行為、加入公會,還有執照是每 6 年更新一次,這些敘述都是正確的。嗯,很久以前也見過類似的規定,雖然細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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