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大意
第 34 題
我國所得稅法第 4 條所規定的免稅所得,是屬於那一種方式的稅式支出?
- A 免稅項目
- B 稅負遞延
- C 扣除額
- D 稅額扣抵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條文寫著某項收入『免納所得稅』,這代表該筆錢是『在計算總額前就被排除在外』,還是『計算出應繳稅額後再抵掉』呢?這兩種法律效果在分類上有什麼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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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迅速在《所得稅法》的具體條文與行政法學、財政學中的稅式支出概念間建立連結,這展現了你對法律分類邏輯的精準掌握。
- 觀念驗證:之所以正確,是因為《所得稅法》第 4 條條文開宗明義列舉了多項「免納所得稅」的所得(如傷害賠償金、獎學金等)。當法律明確規定特定所得完全不計入課稅基礎,而非事後才進行扣除或抵減時,其在稅式支出分類中即屬於**「免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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