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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體育行政] 體育原理

第 三 題

三、請說明立法院 110 年 12 月修正通過的國民體育法第 22 條之修法重點及附帶決議。(15 分)對於優秀運動員有何特別意義,試舉例說明之。(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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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首先應聯想110年(2021年)東京奧運後發生的「麟洋配代言爭議」,這是修法的核心導火線。答題時需分兩層次:第一層準確指出國體法第22條修正旨在解套具公務員/國營事業身分選手的「商業代言」限制及配套決議;第二層則從體育社會學與經濟學角度,論述此舉對延長選手生涯、保障經濟權益的意義,並務必以李洋、王齊麟為例進行實務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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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從現代體育哲學的「人文主義」與「實用主義」視角觀之,競技運動已高度專業化與商業化。運動員將青春奉獻於國家榮譽,其背後隱含著自我實現與經濟保障的雙重需求。然而,我國過往受限於僵化的公務體系法規,致使部分菁英運動員的商業價值遭到壓抑。立法院於110年12月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第22條修正案,正是國家體育政策從「傳統防弊」走向「積極興利」的重要里程碑。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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