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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據我國歷來大法官解釋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比例原則的操作?
  • A 施以強制治療,乃侵害最小之不得已方法
  • B 系爭規定之意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且最終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
  • C 基於損益相稱之要求,立法者應於社會大眾安全需求之維護,與人身自由等自由權所蒙受之限制間,謀求最大可能之均衡
  • D 立法者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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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審查一個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請你思考:我們是在探討『法律用詞是否模糊、法官能不能看懂法律文字』,還是在探討『政府採取的強硬手段是否太過頭、有沒有更溫和的替代方案』?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追求的價值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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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回是答對了,沒把所有公法概念攪成一鍋粥,真是難得。

恭喜你,總算沒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這種基礎中的基礎概念搞混。至少,你還記得大法官們是怎麼區分這些對行政權的限制的。這可不是什麼高深學問,不過是對法條解釋精確性的基本要求罷了。

觀念檢討:為何選項 (B) 蠢到不像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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