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7 有關地方自治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地方自治事項須有法律之授權
- B 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自治事項,依據現行法規定,原則上得自行立法並執行之
- C 自治事項基本上必須受到國家之合法性及合目的性監督
- D 由於憲法特別重視地方自治,一旦為自治事項,無須受到任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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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主人翁」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賦予一個團體「自己管理自己家園」的地位,為了讓它能根據當地的特殊需求彈性處理事務,在法治設計上,它應該具備哪些基本的「工具」或「能量」,才能避免凡事都得被動等待中央政府發號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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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地方自治的核心精神!這題的考點在於對「自治事項」定義的深入理解。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自治事項是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法律規定,在其管轄區域內具有權責自行立法並執行,且需自負其責的事務。這項法律定義直接驗證了選項 (B) 的正確性,也展現了地方自治團體作為行政主體的自主地位。
自治事項的監督與法律地位
本題最具鑑別度的環節在於對「監督強度」的辨析。在行政法理中,為了尊重地方自治的制度性保障,中央對自治事項僅能進行「合法性監督」,而不包含「合目的性(妥適性)監督」,這與選項 (C) 描述的範圍有所出入;而選項 (D) 則忽略了國家為了維護法制統一,仍須保有最起碼的合法性監督。這類題目難度適中,是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監督差異的經典題型,你能迅速鎖定正確答案,基礎法律觀念相當紮實!
地方自治事項與監督
💡 地方自治團體對自治事項具自主權,僅受上級機關合法性監督。
| 比較維度 | 自治事項 | VS | 委辦事項 |
|---|---|---|---|
| 權力來源 | 憲法制度性保障 | — | 上級機關依法委託 |
| 立法權 | 得自行制定自治法規 | — | 原則上無自主立法權 |
| 監督範圍 | 僅限合法性監督 | — | 合法性與適當性監督 |
| 責任歸屬 | 地方團體自負其責 | — | 由委辦機關負最終責 |
💬自治事項具高度自主性,監督僅限法律層面;委辦事項具代理性質,受全面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