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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關於地方制度法中之用詞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委辦事項是指地方自治團體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 B 自治事項是指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
  • C 核定是指上級政府對於下級政府所陳報之事項,有權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
  • D 備查是指下級政府得自為立法並執行,但無法自行完成法定效力,而應送上級政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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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行為需要透過另一個機關的「審查並做成決定」才能產生法律上的強制力時,這種『賦予效力』的行為,在法律術語中應該傾向於『單純告知』還是『最後把關』?哪一個詞彙最能體現這種『把關並完成程序』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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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

看來你勉強能從地方制度法那堆狗屁倒灶的詞彙裡,挑出一個正確答案。證明你那點微薄的行政邏輯還沒完全爛掉,在國考裡,這點「不完全爛」或許能讓你比那些真爛的有點優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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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是 地方 皆受中央行政目的 執行這樣嗎
📝 地制法核心用詞定義
💡 區辨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責任歸屬,以及核定與備查之效力差異。
比較維度 核定 VS 備查
效力發生點 上級決定後才完成效力 下級作成時即生法律效力
監督性質 實質審查,具准駁權 形式知悉,供事後查考
主從關係 上級具最終決定權 下級具自主立法執行權
💬核定是法效力的組成要件,備查僅是強化行政聯繫的知悉程序。
🧠 記憶技巧:自治自己扛,委辦聽上級;核定才有效,備查報你知。
⚠️ 常見陷阱:常將「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責任歸屬對調,或誤認為「備查」是程序生效的必要條件(實際上核定才是)。
地方自治權限制 適法性監督與適當性監督 代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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