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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關於地方制度法中之用詞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委辦事項是指地方自治團體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 B 自治事項是指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
  • C 核定是指上級政府對於下級政府所陳報之事項,有權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
  • D 備查是指下級政府得自為立法並執行,但無法自行完成法定效力,而應送上級政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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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下級政府做了一件事,而這件事必須等待上級政府正式『點頭並決定』後,才能在法律上真正算數、產生效力,那麼在法律用語中,哪一個詞最能體現這種『上級擁有最終決定權且能賦予效力』的監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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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不過是《地方制度法》第2條那幾個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定義罷了。搞錯的,通常是沒讀書的。
    • 核定 (C):噢,居然答對了。這就是上級有實質審查權決定權,是事情生效的關鍵。沒什麼好稀奇的,書上寫得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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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制法用詞定義
💡 釐清地方自治事項、委辦事項與上級監督行為(核定與備查)之定義。
比較維度 核定 (Approval) VS 備查 (Reference)
法律效力 生效之必要條件 不影響已完成之效力
監督權限 具實質准駁權 原則上僅供知悉
發生時點 程序尚未完成 程序已完成並執行
💬核定具有「形成力」,為效力完成之要件;備查僅具「告知性」,不具准駁權。
🧠 記憶技巧:自治責任我擔、委辦上級交辦;核定決定才行、備查報請知情。
⚠️ 常見陷阱:常誤認「備查」為生效要件。實際上備查僅具知悉性質,不具准駁權,不影響該事項之法定效力。
自治條例之效力 委辦規則 地方自治之行政監督 代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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