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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69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縣地方制度事項如遇爭議,依憲法第 111 條規定應由立法院解決
  • B 縣議會組織及其運作有關之重要事項,是屬地方自治事項,中央自不得以法律規範侵害自治權限
  • C 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採取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不違反秘密選舉之憲法規定
  • D 涉及中央或地方權限劃分之爭議時,應依事務本質判斷權限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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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由人民選出的「民意代表」在議會內部行使權力(例如推選領導者)時,他的投票行為應該像普通公民一樣受到「絕對隱私」的保護,還是應該向投票給他的選民「公開負責」以展現其政治立場?這兩種身分在行使投票權時,哪一種更需要強調「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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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掉進直覺陷阱了!釋字第 769 號解析

這題還會錯?代表你連司法院釋字第 769 號的核心邏輯都沒搞懂。

  1. 記名投票合憲性:別拿憲法第 129 條的「無記名投票」來混淆視聽。那是保障人民行使參政權的秘密性;而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屬代議機關內部組織行為,為落實政黨政治與政治責任,讓選民能監督民代立場,採取「記名投票」完全符合憲法精神。選 (C) 是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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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長選舉記名投票
💡 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採記名投票不違反憲法秘密投票原則。
比較維度 一般公職人員選舉 VS 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
法律依據 憲法第 129 條 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
投票方式 無記名(秘密投票) 記名投票
核心價值 保障選民意願不受干涉 責任政治與黨紀貫徹
適用釋憲 憲法明文規定 釋字第 769 號解釋
💬憲法秘密投票原則僅限於公職選舉;議長選舉屬組織內規,得採記名制。
🧠 記憶技巧:議長選舉要記名,責任政治亮晶晶;公職選舉才秘密,七六九號記在心。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憲法第 129 條規定的「秘密投票」適用於所有具備公權力質性的選舉,而忽略了議員對選民的責任政治本質。
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 憲法第 129 條秘密投票 均權原則 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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