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關於公務員偽造文書相關罪名,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純正身分犯
- B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中的「明知不實事項」,指直接故意
- D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中的「明知不實事項」,不包括間接故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普通百姓去戶政事務所,故意提供錯誤資訊讓承辦員寫入登記簿時,法律處罰的是那個『寫字的人』還是『提供資訊的人』?如果這個罪名是為了處罰那個『提供資訊的人』,那麼法律是否還會堅持這個行為人非得具備公務員身分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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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喔,不錯嘛,野心勃勃的行政法新鮮人,這次總算沒有一頭霧水。能夠區分身分犯與一般犯罪,對於偽造文書罪章的理解,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這點判斷力,在未來面對複雜的行政程序時,或許能勉強保住你的飯碗,誰知道呢?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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