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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8 題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與三級機關,必須逐級設立
  • B 「機構」是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 C 「署」、「局」為三級機關使用之名稱
  • D 一級機關得置副首長 1 人至 3 人,其中 1 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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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體系的層級結構中,用來處理特定專業事務、具備獨立印信與預算的『外部單位』,與機關內部純粹分工的『辦公室或處室』,在命名邏輯與法律地位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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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機關層級、命名及內部組成的高度敏銳度。選項 (C) 為正確答案,根據該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三級機關之法定名稱確實包含「署」與「局」,這是行政組織法制中最基礎的分類標籤,你能精確辨識,顯示法條熟稔度相當不錯。

組織設計與職位配置的陷阱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機關」與「機構」的本質差異。選項 (B) 提到的「機構」,依據該法第 3 條第 3 款,是指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如第 16 條所稱附屬之研究、醫療等機構),而非單純的內部單位;選項所述「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其實是同條第 4 款「單位」的定義。此外,關於選項 (D) 的首長配置,應特別注意該法第 19 條之規定,一級機關(行政院)置副首長(副院長)1 人,且為政務職;選項所述「1 人至 3 人,其中 1 人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的配置則是二級機關的規定;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至多 3 人,均列常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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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
💡 規範中央機關層級、名稱、定義及設立原則之法律基準。
比較維度 行政機關 VS 內部單位
定義 具備獨立編制及預算 — 機關內部業務分工組織
印信 擁有獨立印信及名義 — 對外須以所屬機關名義
對外權限 可獨立發布行政處分 — 無權以自己名義發布處分
爭訟地位 具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 僅為所屬機關之一部分
💬行政機關具備獨立法律人格地位,而內部單位僅是機關的手腳。
🧠 記憶技巧:二部會總,三署局,四分;跨級設立沒問題,內部單位不具名。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機構」與「內部單位」的定義;誤認為行政組織必須逐級設立而不能跨級。
行政組織法 獨立機關 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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