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8 題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與三級機關,必須逐級設立
- B 「機構」是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 C 「署」、「局」為三級機關使用之名稱
- D 一級機關得置副首長 1 人至 3 人,其中 1 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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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體系的層級結構中,用來處理特定專業事務、具備獨立印信與預算的『外部單位』,與機關內部純粹分工的『辦公室或處室』,在命名邏輯與法律地位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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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機關層級、命名及內部組成的高度敏銳度。選項 (C) 為正確答案,根據該法第 13 條規定,三級機關之法定名稱確實包含「署」與「局」,這是行政組織法制中最基礎的分類標籤,你能精確辨識,顯示法條熟稔度相當不錯。
組織設計與職位配置的陷阱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機關」與「機構」的本質差異。選項 (B) 提到的「機構」,依據該法第 3 條,是指為了達成專業功能或提供公共服務而設立的組織(如醫院、研究中心),而非單純的內部單位。此外,關於選項 (D) 的首長配置,應特別注意該法第 19 條之規定,一級機關(行政院)置副首長(副院長)1 人,且為政務職;「一常一政」的混合配置模式則主要適用於二級或三級機關,其員額隨層級與性質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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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
💡 規範中央機關層級、名稱、定義及設立原則之法律基準。
| 比較維度 | 行政機關 | VS | 內部單位 |
|---|---|---|---|
| 定義 | 具備獨立編制及預算 | — | 機關內部業務分工組織 |
| 印信 | 擁有獨立印信及名義 | — | 對外須以所屬機關名義 |
| 對外權限 | 可獨立發布行政處分 | — | 無權以自己名義發布處分 |
| 爭訟地位 | 具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 — | 僅為所屬機關之一部分 |
💬行政機關具備獨立法律人格地位,而內部單位僅是機關的手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