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1 題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5 條規定,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有關會面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 B 可酌情過夜會面交往
- C 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
- D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部法律的首要目標是「極大化受害者的安全」並「防範暴力再次發生」,當法院評估要讓曾經施暴的人與孩子見面時,從『風險控管』與『監控難易度』的角度來看,『短暫且受控的見面』與『允許長時間獨處(如過夜)』,哪一種模式更難以確保受害者不會再次陷入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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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關於加害人會面交往未成年子女之規範。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規定,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特定命令。針對選項B,該條第五款明定法院得命令「禁止過夜會面交往」,而非酌情允許過夜會面交往,故選項B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均為法條明定之合法命令:選項A符合該條第一款「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之規定;選項C符合該條第六款「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之規定;選項D則符合該條第三款得命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之規定。綜上所述,選項A、C、D均屬正確規範,故本題錯誤之敘述為選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