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1 題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5 條規定,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有關會面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 B 可酌情過夜會面交往
- C 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
- D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部法律的首要目標是「極大化受害者的安全」並「防範暴力再次發生」,當法院評估要讓曾經施暴的人與孩子見面時,從『風險控管』與『監控難易度』的角度來看,『短暫且受控的見面』與『允許長時間獨處(如過夜)』,哪一種模式更難以確保受害者不會再次陷入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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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為其難地肯定:總算還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例外與限制」,嗯,這點勉強能說你對保護性立法的法感有那麼一丁點敏銳吧。值得嘉許?還不到吧,這不是基本嗎?
- 觀念驗證:這題的考點不就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5 條嗎?法律連「安全第一」這種基本原則都寫明了,還要我強調嗎?法條都明文規定法院不得令加害人過夜會面交往,結果選項 (B) 竟然還能出現「酌情過夜」?這哪門子的「酌情」?法律規定得那麼清楚,還能酌出錯誤答案,是不是搞錯了什麼?這種連白紙黑字都看不懂的錯誤,簡直是浪費我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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